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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前陣子就收到不起訴書了...

​​​​​內容我大約敘述一下,不起訴理由為

被告雖不在現場屬實,但她無肇逃之意,經由證人說詞與被告均一,已有向告訴人告知在家等候告訴人送就醫

次證人案發現場旁邊經營餐飲,說告訴人看起來無受傷,車禍也是好好坐在摩托車上沒摔倒。

另一證人,他沒在現場,卻可以作證...

好了,看完老娘申請再議。我也是大約敘述

1.我於外地嫁到此村莊,並未見過被告也不知道被告住所跟姓名,我怎可能自說要到她家載她就醫?
2.證人是她鄰居,我不認識,事發後也未遇到她,所以她傳達是否真假,這點有待證實
3.餐飲店老板說我看起來沒受傷,還好好坐在機車上沒倒下,我有附上驗傷單,若無受傷何來的驗傷單


最後,又被無理由被駁回...

​​​​​對方離開現場是事實,但有證人說她委託證人跟我表達她已回家等待我送她救醫,事實上我沒遇到她所謂的證人

而且一開始我從報警到做完筆錄二小時間,對方都在家未回到現場

肇事逃逸立法意旨在於什麼?我真的不懂,我本身也有受傷,但因為傷勢我覺得我還可以忍耐,

所以忍耐回去報警並想為對方協助救醫,而且她無外傷,只喊屁股痛,對方趁我去報警時也自行離去。


那留在現場的我奉受公法算什麼??!對方則是自行回家不用負責。

後來判決不成立,那是不是以後發生車禍,我也不用那麼執著報警跟救護了,只要回家,然後說不知道情對方受傷,再找個證人說有表達,就不算肇事逃逸了?

​​​​​肇事逃逸法條不是目地是要人改掉車禍離開現場惡習,可惜司法未如我所知道的常識,所以肇事逃逸定義到底是?

以後是不是我也不用認真報警跟救護了,只要自行回家稱不知道對方受傷就可以了。


台灣是鬼島,司法已死,就算有法律肇逃這條,辦案檢查官與法官都是用自由心證辦的,

法律是參考的,最後一定輕判或罰款跟不起訴而已

法律是保護有錢人跟懂法律的人還有壞人...善良的人反而被吃死死,因為法官自由心證是極端的,也許他認為罪不致於重判,

 

因為他有悔意,也許他認為罪要重判,給人警惕,最終都是要看法官與檢察官當時心情


我想我的例子可以告訴大家,新聞看看就好,並非報導肇逃就一定是對的,法律也是參考就好,因為最後還是自由心證居多,我們這些小案子執法者不一定看在眼裡

所以求公正與正義是給口袋深的人去求,我就算了..

但還是要告訴大家,發生車禍請不要離開現場,因為下一秒你也不知道對方會不會突然昏倒或受內傷!還是請大家要報警並協助救護或後續。因為生命是很重要的,別一時逃逸,卻照成一個家庭不幸。
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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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莞荽的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